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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廉租房 |
天津公租房 |
解释 |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办法。 |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
目的 |
解决城市中低经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的普通住宅,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 |
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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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1.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平方米(含)以下;
4.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含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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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
(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
申请 |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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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的范围和数量。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 |
性质 |
只租不售 |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 |
保障形式 |
实物配租、租房补贴和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
地方政府不愿多建、公租房也可能会被雀占鸠巢陷入廉租房陷阱,未必能满足需求、 |
补贴金额 |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4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2元,武清、宝坻区和各县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8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30元、28元、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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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取得三种补贴资格100元/平 |
保障面积 |
2009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使用面积10平方米调整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相当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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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 |
公示期限 |
符合租房补贴条件家庭情况公示期限由10日缩短为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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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腾退的公有住房;(三)社会捐赠的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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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 |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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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已拆迁、出售或置换的原住房处,可不分摊原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申请家庭户籍落在父母、子女之外的近亲属现住房处,可不分摊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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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
·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 |